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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通化县隆信物业服务公司与苏国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县隆信物业服务公司,苏国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1264号原告:通化县隆信物业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长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红,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事项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庭审、辩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苏国勤,男,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县隆信物业服务公司诉被告苏国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通化县隆信物业服务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化县隆信物业服务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国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秀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奕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