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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4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春玲、杨胜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春玲,杨胜礼,梁圣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4执1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春玲。申请执行人杨胜礼。被执行人梁圣一。申请执行人杨胜礼、吴春玲与被执行人梁圣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24民初3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梁圣一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胜礼、吴春玲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梁圣一协助办理位于东兰镇新民路工商所回建楼第七层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0月14日通过微信依法向被执行人梁圣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圣一五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及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梁圣一没有按期履行。同月20日,本院作出(2017)桂1224执152号执行裁定,将位于东兰镇新民路工商所回建楼第七层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到申请执行人杨胜礼、吴春玲名下,并于同月23日向东兰县不动产登记局及东兰县房地产管理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现协助执行单位现已办理完毕。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150元,申请执行人杨胜礼、吴春玲自愿负担100元,被执行人梁圣一负担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24执3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必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韦德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