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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1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许俊文与陈燊明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俊文,陈燊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1执114号申请执行人许俊文,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被执行人陈燊明,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俊文与被执行人陈燊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所冻结被执行人陈燊明的财产无法变现,被执行人陈燊明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981民初107号民事判决确定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许俊文随时发现被执行人陈燊明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彤审判员 程艳红审判员 胡德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四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