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2民初90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9091吴海元、胡云云与淮安中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元,胡云云,淮安中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2民初9091号申请人:吴海元,男,汉族,1974年12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号码320826197412073219,住淮安市涟水县。申请人:胡云云,女,汉族,1977年10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号码320826197710300424,住同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群,江苏开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淮安中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杭州路旺旺家缘小区商铺一商铺14室。法定代表人:袁奎,职务董事长。申请人吴海元、胡云云诉被申请人淮安中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吴海元、胡云云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淮安中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吴海元、胡云云以其名下位于涟水县今世缘小区5幢206室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海元、胡云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淮安中科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二、对申请人吴海元、胡云云名下位于涟水县今世缘小区5幢206室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凡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