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民初4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兰信与鲁克朵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兰信,鲁克朵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4158号原告:杨兰信,男,汉族,生于1945年5月29日,住邓州市。被告:鲁克朵,女,汉族,现年62岁,住址同上。原告杨兰信诉被告鲁克朵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兰信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兰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杨兰信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庆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永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