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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4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兰信与鲁克朵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兰信,鲁克朵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4158号原告:杨兰信,男,汉族,生于1945年5月29日,住邓州市。被告:鲁克朵,女,汉族,现年62岁,住址同上。原告杨兰信诉被告鲁克朵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兰信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兰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杨兰信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庆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永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