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4执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海涛与刘茂军、葛金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涛,刘茂军,葛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04执2317号申请执行人刘海涛。被执行人刘茂军。被执行人葛金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海涛与被执行人刘茂军、葛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中,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海涛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徐燕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 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