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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4执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海涛与刘茂军、葛金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涛,刘茂军,葛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04执2317号申请执行人刘海涛。被执行人刘茂军。被执行人葛金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海涛与被执行人刘茂军、葛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中,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海涛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徐燕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 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