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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9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通化市人民政府与马永华、马玉兰、马桂琴、马桂春行政非诉审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市人民政府,马永华,马玉兰,马桂琴,马桂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949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市人民政府被执行人:马永华、马玉兰、马桂琴、马桂春本院在执行通化市人民政府与马永华、马玉兰、马桂琴、马桂春行政非诉纠纷执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案件争议较大,如强制执行会造成不稳定因素,故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