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9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通化市人民政府与马永华、马玉兰、马桂琴、马桂春行政非诉审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市人民政府,马永华,马玉兰,马桂琴,马桂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949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市人民政府被执行人:马永华、马玉兰、马桂琴、马桂春本院在执行通化市人民政府与马永华、马玉兰、马桂琴、马桂春行政非诉纠纷执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案件争议较大,如强制执行会造成不稳定因素,故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