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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19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樊伟与熊钊平万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伟,熊钊平,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9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樊伟,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17日,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熊钊平,女,汉族,生于1982年12月1日,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万超,男,汉族,生于1977年9月27日,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樊伟与被执行人熊钊平、万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388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樊伟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74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万超已履行145000元,熊钊平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熊钊平的存款、房屋、车辆、工商信息,查明熊钊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熊钊平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时不能执行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向熊钊平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熊海东代理审判员  向毓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秦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