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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6执7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福建昌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林跃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昌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林跃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6执7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昌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后坑潘社308号C113。被执行人:林跃添,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申请执行人福建昌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依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1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跃添归还175822元。本院在执行中,均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依法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均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坤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