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执3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再方,毛丹君,周领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330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培,女,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被执行人:江再方,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已死亡。被执行人:毛丹君,女,1983年9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被执行人:周领娇,女,1966年9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申请执行人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再方、毛丹君、周领娇金融借款���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74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三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060075.45元及利息。就三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三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查到登记在周领娇、江再方名下房屋一套即位于浙江省温岭市XXXX,因上述房屋在先涉及其他民事案件,已经本院予以查封,本院在本案中已经作轮候查封,但无法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查到登记在毛丹君名下房屋一套即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XXX,因上述房屋在先涉及其他民事案件,已经由其它法院予以查封,本院在本案中已经作轮候查封,但无法采取进���步执行措施。本院已依法将三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7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峰审判员 薛 祥审判员 单德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