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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7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管雪芬季凤梅公民身份号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凤梅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127执524号被拘留人:季凤梅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管雪芬与季凤梅(2017)浙1127执52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季凤梅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