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晓霞与乌兰察布市天筑百利家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霞,乌兰察布市天筑百利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677号申请执行人:张晓霞,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天筑百利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智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青,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晓霞与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天筑百利家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晓霞与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天筑百利家居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协议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聂文堂审判员 赵宏伟审判员 沈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