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林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刑初67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勇,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重庆市合川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2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26日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17]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勇犯盗窃罪,向��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勇伙同陈某(已判刑)共谋盗窃后,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某小区5幢楼下摩托车停放处,趁四周无人之机,由林勇望风、陈某采用割线接线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号牌为渝C9Y5**的隆鑫牌LX150-62型普通摩托车盗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42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林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林勇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勇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林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8日,即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 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