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恢8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姚建北与张恩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建北,张恩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恢821号申请执行人姚建北。被执行人张恩龙。申请执行姚建北与被执行人张恩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雁民初字第056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恩龙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姚建北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056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姚建北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嗣后,被执行人姚建北与申请执行人张恩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最终还款30000元。被执行人姚建北主动将案款30000元还给申请执行人张恩龙,并将执行费650元交至我院,申请执行人对以上事实亦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恢821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史晨馨打印:史晨馨校对:史晨馨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