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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1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董连山、张日东恢复原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连山,张日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1执156号申请执行人董连山(董联山),男,1986年11月13日生,汉族,阳高县龙泉镇人,住阳高县。被执行人张日东,男,1963年10月30日生,汉族,阳高县龙泉镇人,住阳高县。申请执行人董连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日东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经审���据以执行的(2017)晋0221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并现场勘察,该案执行标的没有明确的被拆除建筑的生效位置,致使该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董连山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富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鲁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