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5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何茂林与重庆市万州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帝桦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茂林,赵帝桦,重庆市万州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5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茂林,男,汉族,1954年12月28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赵帝桦,男,汉族,1966年5月25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赵帝桦,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1032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茂林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7632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北滨大道二段76号附1号房屋(预告登记,暂无法处置)。此外,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熊 军审判员 陈 梅审判员 全拥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冬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