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执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段振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段振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执1459号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60号院2号楼3层302号。法定代表人:薛刚。被执行人段振舟,男,汉族,1988年11月09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段振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湛仲字第E00204124号裁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2017)湛仲字第E00204124号裁决即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段振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曦审判员 戴 晖审判员 彭京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