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4民初24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何世兵与王世均、王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世兵,王世均,王波,焦远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2430号原告何世兵(反诉被告),男,出生于1975年4月7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被告王世均,男,出生于1955年3月1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被告王波(反诉原告),男,出生于1982年8月9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被告焦远超,男,出生于1969年12月10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原告何世兵诉被告王世均、王波、焦远超健康权纠纷一案,被告王波反诉原告何世兵健康权纠纷二案,原告何世兵与反诉原告王波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世兵的撤诉申请与反诉原告王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世兵与反诉原告王波撤回起诉。本案本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世兵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反诉原告王波负担。审判员 雷 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光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