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3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林跃与罗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跃,罗爱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3民初1394号原告:原告林跃,男,58岁,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兰,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爱英,女,54岁,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原告林跃与被告罗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林跃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跃以与罗爱英进一步庭外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跃撤诉。案件受理费1595元,减半收取797.5元,由林跃负担。审 判 员 周永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黄秋丽书 记 员 庄美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