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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3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林跃与罗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跃,罗爱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3民初1394号原告:原告林跃,男,58岁,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兰,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爱英,女,54岁,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原告林跃与被告罗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林跃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跃以与罗爱英进一步庭外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跃撤诉。案件受理费1595元,减半收取797.5元,由林跃负担。审 判 员 周永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黄秋丽书 记 员 庄美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