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83民初38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3839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江西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住所地:高安市碧落北路莲花都市嘉园小区M11栋D1-32、D1-33、D2-2。主要负责人:邓某某,职务:经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89元,减半收取1844.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永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素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