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31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宋红梅与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红梅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3109号原告:宋红梅,女,汉族,1975年2月11日出生,住德城区。委托代理人:刘丽丽,山东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东风东路支行住所地:德城区东风东路172号金都花园一楼临街营业房负责人:付炳章行长委托代理人:于印宝,男,汉族,1970年9月12日出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诉被告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17年10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红梅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曲会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