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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31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宋红梅与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红梅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3109号原告:宋红梅,女,汉族,1975年2月11日出生,住德城区。委托代理人:刘丽丽,山东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东风东路支行住所地:德城区东风东路172号金都花园一楼临街营业房负责人:付炳章行长委托代理人:于印宝,男,汉族,1970年9月12日出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诉被告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17年10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红梅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曲会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