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56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任红与陶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金州支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红,陶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金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5636号原告:任红,女,汉族,1987年11月28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克山县。委托代理人:华玉山,系辽宁星海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伟,男,满族,1981年11月9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金州支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盛滨花园**号楼2、3公建。负责人:刘善。原告任红诉被告陶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金州支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以保险公司同意理赔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红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任红负担。审判员 刘晓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翠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