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民催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交城县富来石料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交城县富来石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晋0109民催6号申请人:交城县富来石料厂,住所地交城县。法定代表人:崔富来,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向晖,男,该公司员工,住山西省交城县。申请人交城县富来石料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8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交城县富来石料厂持有的金额为2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交城县富来石料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交城县富来石料厂负担。审判长武建芬审判员裴毅超审判员袁文静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