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81民初2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陈国栋与李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栋,李阳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1民初2937号原告:陈国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李阳军,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英德市,我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栋诉被告李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栋于2017年10月26日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国栋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为人民币16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陈国栋承担。审判员 赖伟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巫晓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