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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1民初2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陈国栋与李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栋,李阳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1民初2937号原告:陈国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李阳军,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英德市,我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栋诉被告李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栋于2017年10月26日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国栋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为人民币16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陈国栋承担。审判员  赖伟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巫晓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