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执保2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同泰能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同泰能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2执保2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清溪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90112129G。法定代表人:郑光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光先,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同泰能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韩庄镇稀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7731797433。法定代表人:朱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同泰能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中,查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含山县清溪镇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含国用[2015]第03745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孟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