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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27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孙立铭、孙立广、张玲与郭思志、王东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立铭,孙立广,张玲,郭思志,王东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7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立铭,男,1967年7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孙立广,男,197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张玲,女,196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郭思志,男,1976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王东松,女,1975年1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孙立铭、孙立广、张玲与郭思志、王东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现无执行回款。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秋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