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7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孙立铭、孙立广、张玲与郭思志、王东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立铭,孙立广,张玲,郭思志,王东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7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立铭,男,1967年7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孙立广,男,197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张玲,女,196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郭思志,男,1976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王东松,女,1975年1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孙立铭、孙立广、张玲与郭思志、王东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现无执行回款。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秋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