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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执3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牡丹支行与冯莉波、程卫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牡丹支行,冯莉波,程卫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2执3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牡丹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负责人:于丽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国君,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贺彦,该行信用卡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冯莉波,女,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宝清县七星泡镇。被执行人程卫柱,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宝清县七星泡镇。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牡丹支行与冯莉波、程卫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牡丹支行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502民初8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焕玉审判员  王海波审判员  董志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茜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