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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岳福军诉被告褚龙祥、李连凤、梅传亮、黄朝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福军,褚龙祥,李连凤,梅传亮,黄朝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1民初1834号原告:岳福军,男,1950年1月5日出生,住虎林市虎林镇榆林村。被告:褚龙祥,男,1987年2月5日出生,住虎林市虎林镇榆林村。被告:李连凤,女,1964年7月14日出生,住虎林市虎林镇榆林村。被告:梅传亮,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住虎林市虎林镇榆林村。被告:黄朝清,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住虎林市虎林镇榆林村。原告岳福军与被告禇龙详、李连凤、梅传亮、黄朝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福军、被告褚龙祥、梅传亮、黄朝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连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福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四被告立即偿还岳福军借款本金38000元,利息3648元(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以本金38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分2厘计算),本息共计41648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5日,褚龙祥、李连凤因需要偿还贷款,向岳福军借款38000元,双方约定利率12‰,还款时间为2017年4月25日。该笔借款由梅传亮、黄朝清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借款逾期后,岳福军多次找褚龙祥、李连凤、梅传亮、黄朝清索要借款未果,现岳福军提起诉讼。褚龙祥辩称,对借款事实及梅传亮、黄朝清担保的事实均不持异议,请求延期给付借款。梅传亮辩称,借款事实及担保均属实,褚龙祥用于抵押的车辆权属不清,担保人同意对褚龙祥全部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黄朝清辩称,借款事实及担保均属实,褚龙祥用于抵押的车辆权属不清,担保人同意对褚龙祥全部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李连凤未提出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5日,褚龙祥、李连凤以偿还贷款为由,向岳福军借款3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利率12‰,并以农用车及车斗抵押,借款期间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逾期未给付借款,以车抵债。梅传亮、黄朝清在担保人处签字。另查明,农用车未办理车籍登记手续,车辆所有权存在争议,梅传亮、黄朝清同意对褚龙祥全部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本院认为,褚龙祥、李连凤向岳福军借款38000元,约定利率12‰,梅传亮、黄朝清为褚龙祥、李连凤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认定。褚龙祥、李连凤理应依约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岳福军要求褚龙祥、李连凤给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褚龙祥借款虽然以农用车做抵押,但该车辆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车辆所有权不清,担保人梅传亮、黄朝清自愿为褚龙祥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认定。需要说明的是,双方关于逾期未给付借款,以车抵债的约定,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李连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岳福军要求褚龙祥、李连凤立即给付借款,梅传亮、黄朝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褚龙祥、李连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岳福军借款本金38000元、利息3648元(按本金38000元、利率12‰,自2017年1月25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25日止),本息合计41648元;并自2017年9月26日起,以本金38000元为基数,月利率12‰继续计算利息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二、梅传亮、黄朝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1元,减半收取计420.50元,由被告褚龙祥、李连凤负担。此款原告岳福军已预付,被告褚龙祥、李连凤在给付上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玉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书骥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