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7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贵州盛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鄢焕兵、雷红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盛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鄢焕兵,雷红英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1829号原告:贵州盛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天柱县凤城镇金山大道黔东商贸物流城B区B6栋。法定代表人:周桂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瑛,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鄢焕兵,男,1956年出生,住天柱县。被告:雷红英,女,1975年出生,住天柱县。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盛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鄢焕兵、雷红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盛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盛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被告鄢焕兵、雷红英已将剩余购房款项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盛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贵州盛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志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龙羽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