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民初28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原告柴秀红诉被告姜春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秀红,姜春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2872号原告:柴秀红,女,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姜春贵,男,年龄不详,汉族,同心乡双喜村党支部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大全,顾大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柴秀红与被告姜春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2017年10月20日,原告柴秀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柴秀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民法院。审判员 李绍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