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81民初28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原告柴秀红诉被告姜春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秀红,姜春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2872号原告:柴秀红,女,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姜春贵,男,年龄不详,汉族,同心乡双喜村党支部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大全,顾大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柴秀红与被告姜春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2017年10月20日,原告柴秀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柴秀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民法院。审判员  李绍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