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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72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与刘礼癸、庹春林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刘礼癸,庹春林,重庆市涪陵区大展宏图船舶修造有限公司,重庆市大展宏图船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船舶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民初1452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55号(宏富大厦)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761389231。主要负责人:曹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翼,男,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婧,重庆琪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礼癸。被告:庹春林。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大展宏图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连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42897275A。法定代表人:况海霞,执行董事。被告:重庆市大展宏图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百胜镇社区六组(镇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78466610X。法定代表人:刘礼癸,执行董事。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以下简称农商涪陵支行)与被告刘礼癸、庹春林、重庆市涪陵区大展宏图船舶修造有限公司、重庆市大展宏图船务有限责任公司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农商涪陵支行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商涪陵支行申请撤诉,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0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400.5元,由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负担。审判员 熊 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