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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初2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章璐与王莹、安徽省洛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舒城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璐,王莹,安徽省洛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舒城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2414号原告:章璐,女,199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王莹,女,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安徽省洛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舒城分公司,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与春秋路交叉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065242609L。原告章璐诉被告王莹、安徽省洛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舒城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章璐提供的被告王莹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原告又未按照本院要求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无法开庭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所等信息不具体,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章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凤维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 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