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刑终3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302张祥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刑终302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祥,男,1995年8月11日生,汉族,小学五年级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曾因偷开他人机动车,于2017年6月8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被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l月28日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转逮捕。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祥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苏0681刑初35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祥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张祥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94元,分别发还被害人林某184元、王梅10元、韩海兵100元。原审被告人张祥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祥表示服从原审判决,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张祥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现上诉人张祥表示服从一审判决,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该撤诉行为并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祥撤回上诉。启东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1刑初35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永梅审 判 员 杜吉华审 判 员 顾峰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花岳亮书 记 员 陈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