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2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绍兴市鑫鑫油墨有限公司、郦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市鑫鑫油墨有限公司,郦安,郦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财保49号申请人:绍兴市鑫鑫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王家埭村。法定代表人:金春良。被申请人:郦安,男,199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申请人:郦莉英,女,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申请人绍兴市鑫鑫油墨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郦安、郦莉英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3612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由绍兴通元担保有限公司对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361286元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郦安、郦莉英银行存款人民币3612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盛 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银芳?PAGE*MERGEFORMAT?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