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1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2017)湘1221执143号申请执行人田修朋与被执行人杨小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修朋,杨小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1执143号申请人田修朋,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溆浦县人,农民,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杨小毛,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住辰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修朋与被执行人杨小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小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田 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 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