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55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肖贞宝、吴麟、房文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肖贞宝,吴麟,房文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55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118号3楼09单元部分、10单元-19单元、物业管理1房屋。负责人:王银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丁娟,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恩增,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贞宝,男,195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祥锋,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吴麟,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审被告:房文豪,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贞宝、原审被告吴麟、房文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7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芳审 判 员 林 峰审 判 员 杨淑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茂元书 记 员 郑皓瀚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