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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彭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彭某某,虞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1546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彭某某,地址岳阳楼区湘天国际。被执行人虞某,地址岳阳楼区湘天国际。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彭某某、虞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的(2016)湘0602民初35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某某、虞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彭某某、虞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彭某某、虞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 峰审判员 聂登高审判员 谭余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新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