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469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地址:河南省安阳县水冶镇辅岩路中段
负责人:张宇,系水冶支行行长被告田某,男,汉族,1975年10月22日生,农民,住安阳县。被告袁某,男,汉族,1976年1月7日生,农民,住安阳县。被告赵某,男,汉族,1965年4月29日生,农民,住安阳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诉被告田某、袁某、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起诉,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长顺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贾文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