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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5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景朝与张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景朝,张晓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5220号原告杨景朝,男,汉族,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敏,男,汉族,住登封市。被告张晓磊,男,汉族,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杰,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杨景朝诉被告张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2016年2月14日被告张晓磊从原告杨景朝处取走10000元现金,并于当天为原告出具借条,双方即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要求被告张晓磊偿还借款1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晓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景朝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晓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 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伟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