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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38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莱州市志强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志强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3854号原告:莱州市志强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志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泉,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负责人:张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立军,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曹雪梅,经理。原告莱州市志强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莱州市志强货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莱州市志强货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州市志强货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77元,减半收取计1689元,由原告莱州市志强货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培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