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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民初30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孙某1与孙某2、孙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1,孙某2,孙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3023号原告:孙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才全,烟台牟平开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2(曾用名孙某某)。被告:孙某3。原告孙某1与被告孙某2(曾用名孙某某)、被告孙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孙某1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1负担。审判员  宫兆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