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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施勇、阙清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施勇,阙清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81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李施勇。被执行人:阙清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施勇与被执行人阙清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6)鄂1381民初194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阙清明应支付申请人李施勇案款148000元,现因被执行人阙清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1381民初19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左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