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刑初21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努尔阿力木·吾买尔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努尔阿力木·吾买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210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努尔阿力木·吾买尔,男,1997年4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2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努尔阿力木·吾买尔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努尔阿力木·吾买尔于2017年6月21日20时许,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北京市北京市朝阳区劲松桥东800米辅路,扒窃被害人张某(女,23岁)的三星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00元。后被告人努尔阿力木·吾买尔被查获归案,当场起获涉案手机,现已发还。被告人努尔阿力木·吾买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努尔阿力木·吾买尔所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努尔阿力木·吾买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已签字具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适当。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努尔阿力木·吾买尔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