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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62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廖海诺廖兴全等与重庆市江津区贾嗣镇玉皇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兴全,田景梅,廖凯,廖海诺,重庆市江津区贾嗣镇玉皇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6238号原告:廖兴全,男,汉族,1962年4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斌,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托诉讼代理人:余国林,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田景梅,女,汉族,1965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廖凯,男,汉族,1985年4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廖海诺,女,汉族,2012年7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以上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林,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贾嗣镇玉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贾嗣镇。负责人:胡小利,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士兰,重庆市江津区贾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廖兴全、田景梅、廖凯、廖海诺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贾嗣镇玉皇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廖兴全、田景梅、廖凯、廖海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兴全、田景梅、廖凯、廖海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兴全、田景梅、廖凯、廖海诺撤诉。案件受理费3144元,减半收取1572元,由原告廖兴全、田景梅、廖凯、廖海诺负担。审判员  张继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