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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23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周前龙与深圳伟嘉家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前龙,深圳伟嘉家电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23162号原告周前龙,男,汉族,1970年9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思南县,委托代理人陈清旭,广东商达(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潢,广东商达(福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伟嘉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黄埔第二工业区1、2、3、4、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650969。法定代表人JennyJiangheGuo。委托代理人方炜君,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周前龙与被告深圳伟嘉家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前龙撤回起诉。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星如书记员  廖苑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