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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执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陈登设、华亿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登设,华亿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2251号申请执行人:陈登设,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古田县。被执行人:华亿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20号2602室,组织机构代码91331022148116392P。法定代表人:王兆胖。申请执行人陈登设与被执行人华亿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1022民初3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华亿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在(2017)浙1022执225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华亿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卢雨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