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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执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新明、唐淑芝、王婉、李梓闻与被执行人汪新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明,唐淑芝,王婉,李梓闻,汪新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1570号申请执行人李新明,男。申请执行人唐淑芝,女。申请执行人王婉,女。申请执行人李梓闻,女。被执行人汪新东,男。申请执行人李新明、唐淑芝、王婉、李梓闻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1303民初34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汪新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新明、唐淑芝、王婉、李梓闻以双方正在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303民初34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史东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党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