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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1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8-23

案件名称

王洪平与黔南波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黔南波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01执43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59年12月12日,汉族,浙江省仙居县人,住都匀市平桥京都广场A栋28号嘉宝莉油漆门市部。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系贵州永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黔南波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都匀市京都广场景苑A2-302S室。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王某某与黔南波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黔南波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洪军审判员  赖 涛审判员  秦晓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