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73民终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73民终188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2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杨伟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丽,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原告):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天辰东路7号楼-2至8层101内3层302。法定代表人:谢国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胜男,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与上诉人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互动公司)因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5民初41531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阿里巴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蒲丽,海洋互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胜男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阿里巴巴公司上诉请求改判一审判决的第一、二项判决,并由海洋互动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阿里巴巴公司并未给海洋互动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更未获得实际利益,主观上并无明显过错;2、涉案歌曲数量少、知名度不高,阿里巴巴公司的行为给涉案歌曲造成的影响有限;3、一审判决酌定的赔偿数额过高。海洋互动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并要求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阿里巴巴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一审判决的赔偿额过低;2、阿里巴巴公司的侵权歌曲数量多,侵权故意明显;3、阿里巴巴公司利用海洋互动公司享有独家版权的歌曲向公众收取0.8元/首歌的费用,行为性质恶劣,一审法院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海洋互动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其在授权期限内享有音乐专辑《蓝月谷》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的权利。阿里巴巴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虾米音乐”平台提供了上述专辑中的9首录音制品的下载服务,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海洋互动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阿里巴巴公司赔偿海洋互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5000元,其中合理费用为律师费2000元,公证费和差旅费1000元;2、阿里巴巴公司在其经营的官网首页首屏(www.xiami.com)、虾米音乐官方微博以及腾讯网(www.qq.com)发表声明,向海洋互动公司连续道歉72小时。阿里巴巴公司在一审法院答辩称:不同意海洋互动公司的诉讼请求。1、海洋互动公司在授权过程中没有完整授权链的证明,其无权向阿里巴巴公司主张权利;2、侵权公证书存在瑕疵,阿里巴巴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3、很多歌曲是网友上传的,阿里巴巴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4、涉案歌曲并非热门歌曲,海洋互动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及合理费用过高。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涉案专辑彩色封底标明:“录音录像制作者:中唱艺能(北京)音乐有限公司”。2012年1月1日,中唱艺能(北京)音乐有限公司向北京华胜枫林音乐文化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包含涉案音乐作品在内的附件中音乐作品的相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独家授权给北京华胜枫林音乐文化有限公司,被授权方有权进行转授权,有权独立对任何于授权区域内侵犯授权内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活动并追究法律责任;授权区域为全球,授权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2022年12月31日止。北京华胜枫林音乐文化有限公司与ChinaMusicCorporation签署《授权协议》,将包含涉案作品在内的附件所列授权协议中的作品于授权期限内在授权区域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独占方式授予被授权人,并同意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向第三方进行转授权,同时授权被授权人以自身名义独立对任何于授权区域内侵犯授权内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活动并追究法律责任;授权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授权区域为中国内地。ChinaMusicCorporation与海洋互动公司签署《授权协议》,将包含涉案作品在内的附件所列授权协议中的作品于授权期限内在授权区域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独占方式授予被授权人,并同意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向第三方进行转授权,同时授权被授权人以自身名义独立对任何于授权区域内侵犯授权内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活动并追究法律责任;授权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授权区域为中国内地。2014年12月19日,通过电脑下载安装阿里巴巴公司提供并经营的“虾米音乐”软件,在搜索框中输入相关关键词进行搜索,可以查找并下载《传奇》、《愿做你的牛羊》、《路人情歌》、《阿姐》、《心上的姑娘》、《拉萨酒吧》、《生命站立成树》、《重逢》、《梦回拉萨》9首歌曲。对公证过程中下载的全部歌曲任意选择10首进行试听,均可正常播放。海洋互动公司申请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5)京方圆证经字第0115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的公证词中存在若干瑕疵,2016年12月8日该公证处出具说明,称“保全证据过程中形成的录像文件中显示的实际操作步骤如和公证词中描述的操作步骤不一致之处,均属公证词书写错误,应以录像文件中显示的操作步骤为准”。其他瑕疵,如下载清单表格名称不一致等属于表述的瑕疵,不影响公证词要表达的含义。阿里巴巴公司对该公证书不予认可,但并未提出反证。经比对,上述公证过程中播放的9首歌曲与上述音乐专辑《蓝月谷》中的相应歌曲的音源一致。阿里巴巴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获得了上述歌曲的授权。一审法院另查明一,海洋互动公司未举证证明阿里巴巴公司提供涉案录音制品给其造成的损失,也未举证证明阿里巴巴公司因此获取的经济利益。另查二,海洋互动公司本案中主张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和差旅费,但未提交相关票据。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涉案音乐专辑封底的署名、《授权书》及《授权协议》,海洋互动公司经授权获得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针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通过海洋互动公司提交的涉案公证书及公证光盘,可以看出,通过安装阿里巴巴公司提供的“虾米音乐”软件,能够下载涉案《传奇》、《愿做你的牛羊》、《路人情歌》、《阿姐》、《心上的姑娘》、《拉萨酒吧》、《生命站立成树》、《重逢》、《梦回拉萨》9首歌曲。虽然涉案的公证书存在瑕疵,但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就其中的大部分瑕疵出具了说明;未说明的部分也可看出系表述错误,不影响公证词的含义。阿里巴巴公司不认可该公证书,但其未举出反证,故一审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支持。阿里巴巴公司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上述9首歌曲的下载服务,侵害了海洋互动公司对该9首歌曲享有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属于著作权人身权,其侵权责任不适用赔礼道歉,故对于海洋互动公司要求阿里巴巴公司道歉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因海洋互动公司未举证证明阿里巴巴公司提供涉案录音制品给其造成的损失数额,也未举证证明阿里巴巴公司因此获取的经济利益数额,故一审法院对海洋互动公司主张的数额不予全额支持;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到涉案歌曲的数量和知名度、所侵害的权利类型、阿里巴巴公司的主观过错、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对于海洋互动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其未提交公证费、差旅费票据,故一审法院对海洋互动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差旅费不予支持;其虽未提交律师费票据,但因确有律师出庭的事实,故对律师费一审法院酌情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一审判决如下:一、阿里巴巴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海洋互动公司经济损失九千元;二、阿里巴巴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海洋互动公司合理支出一千元;三、驳回海洋互动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期间,海洋互动公司提交了《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5”专项行动的通知》、《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终862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国家行政部门、最高院重视网络音乐的版权秩序,并加大对网络盗版的惩治力度,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曾对阿里巴巴公司以同一侵权形式经营的虾米音乐平台作出过较高的判赔。上述事实,有光盘、《授权书》、《授权协议》、公证书、《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5”专项行动的通知》、《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终862号民事判决书及一审庭审笔录、二审谈话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根据涉案音乐专辑封底的署名、《著作权证明书》、《授权书及独家授权作品清单》,可以认定海洋互动公司经授权获得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针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阿里巴巴公司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了涉案作品的下载服务,侵害了海洋互动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审判决确定的损害赔偿数额是否合理。对此,本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因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海洋互动公司的损失或者阿里巴巴公司的获利情况,一审法院结合涉案歌曲的数量和知名度、所侵害的权利类型、阿里巴巴公司的主观过错、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对损害赔偿数额予以酌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海洋互动公司关于赔偿数额过低、阿里巴巴公司关于赔偿数额过高的上诉请求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合理费用,一审法院根据海洋互动公司确有律师出庭的事实及案件具体情况对律师费进行酌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阿里巴巴的相关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四百六十二元五角,由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负担二百元(已交纳),由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二百六十二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七百二十五元,由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六百七十五元(已交纳),由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五十元(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兰国红审 判 员 周丽婷审 判 员 刘义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杨 阳书 记 员 隗傲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