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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行终4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朱淑文、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学府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淑文,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学府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行终4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淑文,女,195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黄芃(朱淑文之女),1984年3月9日出生,回族,天津医院医生,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谢孟晖,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学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学湖里9号。法定代表人郭铭亮,主任。委托代理人马西胜,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学府街道办事处干部。委托代理人刘彤光,天津文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淑文因请求撤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行初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所诉事项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淑文撤回起诉及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朱淑文撤回上诉;二、准许原审原告朱淑文撤回起诉;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玲代理审判员 张 全代理审判员 董国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闫树超书 记 员 芦一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